赣建字[2007]1号文件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公布于赣建字[2007]1号文件上,制定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江西省建设厅文件

赣建字[2007]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经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 江西省建设厅
  •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应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 (九)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证。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证。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退休证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 (五)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 (六)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 (八)企业营业执照;
  • (九)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应能反映建筑面积);
  • (十)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首次受理的管理机构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已核对”印章后当场退还,其余材料经审核后逐级上报。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两份申请材料。
  •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自然失效,如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设区市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写出申请报告,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补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报,经审查后,资质许可机关予以补办。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经审查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三年。准予延续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上注明延续情况;准予延续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在其资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延续时间、加盖印章,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正常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且记入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不予延续资质有效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没有申请办理资质延续申请或未通过资质延续申请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结完毕15日内,应当将有关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发生变更,应当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名称变更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 3、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二)注册资本变更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 3、股东出资协议。

(三)住所地址变更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 3、办公住所自有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 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 3、企业章程修正案;
  • 4、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五)技术负责人变更

  • 1、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与有关任职程序资料,以及免去原技术负责人的免职文件与有关免职程序资料;
  • 2、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 3、单位聘用合同;
  • 4、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简历;
  • 5、技术负责人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手续,以及办理养老保险的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分立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工程风险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应当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或《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最终审核应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中间成果、专业成果即计价明细表由具体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盖执业章。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与审核,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
  •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四)不少于3名在分支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五)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 (六)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赣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咨询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介绍函。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备案回执后,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复印件和备案回执复印件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八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赣开展工程造价咨询经营活动,须办理进赣备案手续,方可承接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申请进赣备案,应当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一)《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赣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四)咨询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介绍函;
  • (五)进赣开展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赣备案手续为项目备案,即在赣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逐个项目进行备案。
  •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咨询合同10日内,应当将备案情况连同咨询合同复印件报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业务完成后,应当将咨询成果文件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九条  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告知制度,即本省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委托订立合同之日起10日内,须将合同逐个报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一个设区市首次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送造价咨询合同时,还应当报送本企业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本省颁布的收费标准与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商业贿赂、低于本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70%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提供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 (六)泄漏投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七)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八)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九)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未使用规定的合同文件,或同一工程签订两份及以上内容相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
  • (十)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规定、计价依据,咨询报告重大偏差;
  • (十一)违反工程造价咨询规程或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咨询成果质量低劣;
  • (十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按规定签字、签章;
  • (十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发生上述行为为不良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以及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按规定告之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实,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和上报,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相关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资料,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等相关资料;
  •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 被检查单位所提供的证、照、文档、资料等必须为原件。
  • 监督检查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连同对问题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一)资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五)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且情节严重的;
  • (六)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未正常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未获准延续的;
  •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四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赣备案申请表》在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www.jxzj.net.cn下载。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4月11日省建设厅发布的《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实施细则》(赣建价字[200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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