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政策解读
天津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政策解读是对2018年5月16号发布的232号文件的解读,本次政策解读包含政策背景目标任务等几方面。
天津市关于《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落实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双万双服”动员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通过减少前置要件、简化前置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承发包效率,尽快项目建设进度。
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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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要件。招标人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并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可进行施工招标。《市建委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前置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建招标函[2016]144号)第一条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除提交(一)、(二)、(三)外,还应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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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严格依法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即视为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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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消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后,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中标公示后,自行打印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加盖备案章。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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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消合同备案。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依法和中标人或者承包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自行打印,即视为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告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不再加盖备案章。《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481号)“第六章担保文件集中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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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登记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的书面情况报告和合同等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四、涉及范围
在全市16个区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范围内施行。
五、新旧政策差异及惠民利民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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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化前置要件,取消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要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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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招标投标各环节的前置审核,调整为招标人依法履行程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 监管的方式,进一步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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