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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文沪建管2015-321号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本次制定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管[2015]321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建设管理委制定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评标原则】
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 【评标办法种类】
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否决投标规定】
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上述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增减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须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七条 【合理最低价确定】
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
第八条 【入围方式】
“简单比价法”评标的项目应采用全部入围的方式。
其他评标办法评标的项目,可采用以下入围方式:(1)全部入围;(2)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投标报价较低或者较高的投标人后,由低到高依次取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作为入围投标人,不足7家的则全部入围;(3)采用全部投标报价的中间值(也可计算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4)符合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原则的其他入围方式。
具体入围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投标人≥7家时,入围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答辩】
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在技术标评审中增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
第十条 【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其他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信息模型试点项目业绩的,该投标人的技术标方可评优。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评标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规则制定和监督执行,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办理施工招标登记的项目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一、适用范围
标段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非此范围内的可参照执行。
二、评标程序与方法
三、风险担保或者保险
对于中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20%及以上的中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人提供保函等各种形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风险担保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履约保证金。
附件2:
一、适用范围
“简单比价法”适用范围以外的,且标段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评标程序与方法
附件3:
一、适用范围
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或者经批准的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二、评标原则
总得分=商务标得分(≥55分)+技术标得分(≤40分)+信用标得分(5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程序与方法
(一)确定入围投标人:招标人按本办法第八条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合理的入围方式。
(二)否决投标评审
以上(一)、(二)两条可互换顺序。
(三) 信用标:满分为5分。根据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合格分以本市定期公布的为准。
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入围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技术标如采用暗标的,则信用标计分在商务标评审时进行。
(四) 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
附件4:
一、适用范围
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二、评标原则
总得分=商务标得分(≥55分)+技术标得分(≤40分)+信用标得分(5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三、开标评标的程序与方法
(一)按投标截止时间同时递交技术标投标文件和商务标投标文件。
(二)第一阶段
(四)第二阶段
投标文件技术标分数从高到低进入商务标评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具体条件。当技术标等级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投标人≥5家时,其商务标评审入围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当技术标等级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为先进行否决投标评审,再进行合理最低价的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进行得分计算,最低的投标报价得满分,每上浮1%进行扣分(扣分分值为1-2分),具体分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得分线性插入计算,最低扣至常数分。
附件5:
序号 | 工程类别 | 一级(大型) | 二级(中型) | 三级(小型) |
一 | 建筑工程 |
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的下列建筑工程: 高度≥100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高度≥120的构筑物工程; 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 单跨跨度≥39米的建筑工程。 |
50米≤高度<100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70米≤高度<120米的构筑物工程; 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7米≤单跨跨度<39米的建筑工程。 |
高度<50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高度<70米的构筑物工程; 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单跨跨度<27米的建筑工程。 |
二 | 市政公用工程 |
单跨≥45米的城市桥梁; 15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上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 中压以上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热力工程; 断面25平方米以上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 |
城市道路(快速路);25米≤单跨<45米的城市桥梁; 8万吨/日(含)—15万吨/日(不含)的供水工程;6万吨/日(含)—10万吨/日(不含)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含)—25万吨/日(不含)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含)—15万吨/日(不含)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上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上污水及中水管道; 2公斤/平方厘米(含)—中压(不含)、低压(不含)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含)——150万平方米(不含)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上热力管道; 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5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含)—4000万元(不含)的市政综合工程 |
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 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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