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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印发,本次制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管理办法旨在推动造价纠纷调解,规范造价纠纷调解中心工作。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规范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称中价协)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会章程》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称调解中心)依据中价协理事会决定设立,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由中价协聘任。
第三条 调解中心由中价协直接领导,业务上实行独立运行,对外以调解中心名义开展工作。
第四条 调解中心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进行业自治,促进社会和谐为服务宗旨。
第五条 调解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六条 调解中心业务范围包括:
第七条 调解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副主任由中价协任命。
第八条 调解中心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调解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由调解中心主任提出建议人选,由中价协聘任,并与中价协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中价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解中心认为必要时可聘请非专职工作人员,非专职工作人员由调解中心主任决定,并按照中价协非专职人员要求签订工作协议,其交通、工作餐等有关待遇,参照中价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按照中价协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账户纳入中价协财务统一管理,并自觉接受中价协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收入与支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停办、调整或整合调解中心的,经秘书处研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撤销解调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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