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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发文吉建字[2002]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的通知,明确吉林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使用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吉建字[2002]7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明确工程造价咨询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74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制定《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现予发布。请各市、州认真做好推行使用和管理工作,并将推行使用和管理过程串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使用《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
二、《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由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指定印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使用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合同文本工本费标准的复函》(吉林省价收函字[2001]18号)收取合同文本式本费。
三、 《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使用。
四、各级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的管理部门,省建设行政管理部及其管理机构负责《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的备案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的监证及备案工作。对擅自负印制、销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国家制定发新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后,《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同时作废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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