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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发文吉省价经字[2002]48号: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布吉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试行一年。
吉林省物价局文件
吉省价经字[2002]48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财务决算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函字[1997]20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1997]66号)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文件规定,参照有关省的收费标准,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不得强行收费。
二、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部门在实施服务的同时必须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监督。
三、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部门在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获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变动收费同标准。
四、此文件自发文日起试行一年。
附: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主题词:工程造价 收费 标准化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各市、州建设局,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200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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