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6]35号文件重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计价依据

重庆发文渝建发2016-35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明确了营改增后定额计价依据调整原则、时间范围、内容、方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16]35号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

(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其工程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费用调整内容

(一)调整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中,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见附件1表1、表2。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计算时,除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设备工程及单拆除、安装修缮外,其他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增加5.26%。

(三)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规定外,均与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内容一致。

四、进项税额计算方法

(一)人工费不包含进项税额,不作调整。

(二)材料费中的计价材料、未计价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确定。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不含税材料信息价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政策规定确定不含税材料价格,也可参照附件2表1扣税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费、橡胶球摊销费、设备摊销费等以“元”为单位的零星材料费用分类扣减进项税额,按附件2表2规定的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三)机械费按可分解费用的机械、不可分解费用的机械、定额中其他机械费、垂直运输通讯费、超高降效机械费、回程费、本机使用台班费、脚手架机械使用费、机具摊销费等分类扣减进项税额,按附件2表3规定的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四)组织措施费根据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材料检验试验费、二次搬运费、包干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的费用内容,按附件2表4规定的扣减系数分类计算进项税额。

(五)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按附件2表5规定的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六)规费、利润不含进项税额,不作调整。

(七)按实计算费用按不含进项税额计入。

(八)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以及风险费用均按不含进项税额计入。

五、工程计价表格调整

根据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计价要求,在《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规定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调整和增加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相应工程计价表格,见附件2表1--表11。除表1--表11外,原其他计价表格不变。

六、其他事项

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实施过程中工程计价的跟踪、监测和分析等工作,确保建筑业营改增计价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以便研究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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