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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计价系数调整通知以建建发[2018]104号文件下发,该建建发[2018]104号文件明确了浙江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计价系数调整数据1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建建发[2018]104号
浙江省关于增值税调整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 〔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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