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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造价站发文苏建价站(2005)07号"关于印发《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管理规定》的通知",管理规定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和站点管理、会员管理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苏建价站(2005)07号
关于印发《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为了提高江苏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加快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步伐,规范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管理与使用,我们制订了《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管理规定
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建设厅
抄送:各市建设局(建委)
附件: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安全有效运行,规范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和会员用户的管理,向社会及时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由省中心网站与各市(县)子网站共同构成,为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及交流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建设和运行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数据库、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风格多样的原则。
第四条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统一管理“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子网站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造价管理总站主要职责: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第五条 网站管理和运行列入各市信息化建设目标进行考核。省造价总站和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必要的网站信息发布与管理的台账。
第六条 本网站发布和管理的信息主要分为动态报道类信息、造价管理类信息和社会发布类信息三类。
(一)动态报道类信息包括:
(二)造价管理类信息主要包括:
(三)社会发布类信息主要包括:
第七条 信息发布应根据内容实行分类管理,并将信息采集、加工、审核、发布责任落实到部门和操作人员。信息发布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第八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合法、健康、真实和符合工程造价专业特色。
第九条 建筑材料等指导价信息应按照省建设厅[苏建定(2005)1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进行采集、加工和发布,并力求贴近市场行情,缩短发布周期,扩大品种范围。所有价格品种由省站统一编码和增补。
第十条 应严格管理涉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管理相对人权益的信息查询和发布。载入管理相对人诚信档案的信息和公布管理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应依照法律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未获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电子商务经营许可的站点,不得发布企业或产品广告,不得利用中心网或子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网上支付活动。
第十二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应注重时效和及时更新。本地区工程造价或工程建设有关重要活动应在活动结束3天内予以报道。对向社会公开的办事程序、条件等政务信息的调整,网站应做到随时更新。
第十三条 若不同站点需要发布同一条信息,后发布的站点应在库内选择该条信息后,采用链接的方式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明确本单位信息化管理的分管领导,落实工作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建立和完善网站的运行机制。
省站设1~2名系统管理员,市站设1~2名站点管理员,省市站每个专业科室均应至少设1名信息采编人员。
第十五条 网站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系统管理员
(二)站点管理员
(三)信息采集员
第十六条 各子网站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用户配置操作权限。用户工作变更应及时注销或变更权限。
第十七条 发布信息栏目设置应按照省站制定的统一规则进行。子网站个性化建设和新增栏目需要将方案报省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网站机房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机房需按标准配置防火、防潮、防盗、恒温和接地设施。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第十九条 主服务器、数据备份服务器和内部局域网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计算机病毒和“黑客”侵入的措施,对外来电子文件应进行查毒检查,保证系统、设备和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服务器、备份磁盘、网络传输设备、防火墙、网络杀毒软件、IP地址和系统运行状况,及时维护和排除故障,做好维护和故障排除记录。
第二十一条 数据库应做到每天备份;程序应做到每月备份。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操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会员用户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二十四条 网站为会员用户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第二十五条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会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子网站负责发展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中介咨询机构、材料厂商等各类会员用户。中心网站负责会员发展的协调工作和吸纳外省(市)、省级机关单位以及特殊材料厂商会员用户。
第二十六条 发展会员用户应制定相关章程,明确网站管理方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会员管理及其信息发布制度,根据不同的会员类型、服务内容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站点管理机构必须加强会员发布信息的审查和管理,未经审查同意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各站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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