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于2019年印发,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新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各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工程建设计价中的作用,助力脱贫攻坚。根据国家有关计价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doc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9年 8 月 7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助力脱贫攻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

  • (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
  • (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
  • (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城市住宅、市政基础设施、农村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造价信息等;
  • (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
  • (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主要包括:

  • (一)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二)适时汇总编制,每半年一次发布农村安居工程指标(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保障性住房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一次发布全疆各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
  • (三)指导并督促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主要包括:

  • (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
  •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相关规定,每季度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末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每年4月、8月分析、发布本地区各县、市农村安居工程(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造价指标信息(包括工程平米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及材料单价),并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三)每月十日前测算、发布本地区上月各县、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价格信息,并同时分析发布材料变化趋势或指数,于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

  • (一)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二)主要施工企业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
  • (三)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销售价格调查资料;
  • (四)本地区统一制定印发的农村安居工程等施工图集;
  • (五)综合本地劳务市场行情、施工单位实际劳务分包价格,采集、整理劳务市场人工价格信息;
  • (六)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要求上报的工程造价成果监测数据。

第七条 工程造价数据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按照《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类与测算标准》(GB/T 51290-2018)和编码规则采集编制,并对编制数据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高效。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有关信息化知识、应用技能的教育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各项工作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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