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价[2016]11号文件南通营改增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

南通造价处发文通建价2016-11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对营改增后南通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做了调整。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通建价[2016]11号

南通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改增后,根据不同的计税方式,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内容调整为含进项税材料指导价(以下简称“含税价格”)、不含进项税材料指导价(以下简称“除税价格”)两个部分。

  • (一)、材料含税价格为包含采保费的预算单价,
  • 含税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采购保管费=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2%);其中出厂原价按市场实际交易价格水平确定,包含了供销部门进货费、供销部门经营费和包装费等有关费用,不包括包装品押金,也不计减包装品残值。
  • 场外运输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损耗及附加费用等。
  • 以上出厂原价及场外运输费均为含税价格。
  • 采购保管费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内容。
  • 采购保管费=出厂原价(含运输费)×2.0%
  • (二)、除税价格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供应价、运杂费以及采购保管费。
  • 除税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增值税率)+出厂原价(含运输费)×2%=【含税价格÷(1+2%)】/(1+增值税率)+【含税价格÷(1+2%)】×2%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刊登在《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每月发布一次,发布日期为每月5日。除税价格及含税价格的组成内容均不包含相关让利幅度。

三、材料由于分类不同,适用增值税率不同,具体应按苏建价〔2016〕154号附录二中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如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税率不同,应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 对于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 租赁除税价格=租赁含税价格/(1+17%)
  • 人工费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可抵扣项,因此人工费发布模板不调整。

四、营改增后材料指导价的使用

  • 材料指导价是指导性价格,指导各方主体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是各方主体在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承发包双方依据南通市造价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结算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价格涨跌及市场波动等风险因素。
  • 营改增后含税价格适用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除税价格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

五、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模式调整

序号 材料编码 材料名称 规格 计量单位 除税价格(元) 含税价格(元) 备注








其中序号、材料编码、规格、计量单位等的编制要求仍按通建价[2014]25号文执行。

六、本通知与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配套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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