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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造价处发文通建价2016-11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对营改增后南通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做了调整。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通建价[2016]11号
南通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改增后,根据不同的计税方式,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内容调整为含进项税材料指导价(以下简称“含税价格”)、不含进项税材料指导价(以下简称“除税价格”)两个部分。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刊登在《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每月发布一次,发布日期为每月5日。除税价格及含税价格的组成内容均不包含相关让利幅度。
三、材料由于分类不同,适用增值税率不同,具体应按苏建价〔2016〕154号附录二中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如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税率不同,应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四、营改增后材料指导价的使用
五、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模式调整
序号 |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 | 规格 | 计量单位 | 除税价格(元) | 含税价格(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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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序号、材料编码、规格、计量单位等的编制要求仍按通建价[2014]25号文执行。
六、本通知与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配套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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