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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造价处苏建价便[2009]8号: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指导意见,提出最短工期砖混砖木结构不低于70%标准工期,市政工程不低于65%的标准工期。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苏建价便[2009]8号
苏州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指导意见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其它中介咨询机构:
最近几年,随着建筑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在逐步缩短,但合理的施工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的工程建设中,有些项目为了片面追求速度,不顾客观规律,盲目压缩施工工期,既增加工程成本,又给施工安全和质量造成隐患。为在工程建设中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现对建设工程的最短施工工期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最短施工工期的界限:
二、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合理约定施工工期,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当约定的施工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规定计取赶工费。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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