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之家 | 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
浙江住建厅2014年12月17日发文浙建[2014]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调解办法共计十五条,从2015年2月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浙建[2014]1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7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调解部门)申请调解,调解部门居间协调处理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调解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调解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六条调解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参加调解部门组织的调解。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授予相应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在调解之日5个工作日前提出变更调解时间的申请并说明理由,调解部门重新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条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和查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采取解释、说明、劝导等方式,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必要时,调解员可以到建设工程现场实地查勘。
第九条调解员应当由调解部门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每件行政调解案件,调解部门应当指定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承担调解。
第十条对调解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一致的,可以聘请专家辅助调解,聘请专家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或者约定一方承担。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一致,认为需要对专业性问题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为调解依据。承担鉴定的单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选择,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或者约定一方承担。
第十一条自调解部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实地查勘、委托鉴定所需时间和变更调解时间导致的延期不计算在内),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并加盖调解部门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部门应当作出行政调解终止决定:
第十三条调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行政调解案卷档案。
第十四条调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申请表
附件2: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书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申请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工程造价 |
|
争议项目造价 |
|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建设单位 |
|
法人姓名及身份 |
|
住所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施工企业 |
|
法人姓名及身份 |
|
住所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咨询企业 |
|
法人姓名及身份 |
|
住所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事实和理由 |
|
||
申请材料清单 |
1.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份; 2.施工合同份,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份; 3.招投标文件份,施工组织方案 份; 4.施工图纸张,设计变更资料 份; 5.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份; 6.其他资料 份。 |
||
申请人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书
×建调〔20××〕××号
工程名称 |
|
|
建设单位 |
|
|
施工企业 |
|
|
咨询企业 |
|
|
调解员 |
|
|
争议内容 |
|
|
调解协议 |
|
|
建设单位 (签字或者签章): 日期:年月日 |
施工企业 (签字或者签章): 日期:年月日 |
调解部门(盖章): 日期:年月日 |
注: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调解部门各持一份。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浙建[2014]12号文件信息请关注浙江造价站相关网站!
前一篇:浙江1994年万元定额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