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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浙江住建厅发文浙建建[2014]116号"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对政府工程总承包试点制定了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浙建建[2014]11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实施模式,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工程总承包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复函》(建办市函〔2014〕52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省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现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
为有序推进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实施模式,调整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和现场执法检查等环节管理制度,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全面实施工程总承包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工程总承包试点,探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方法和路径,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节省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推进项目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促进工程建设科技创新;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大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
(一)《建筑法》;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复函》(建办市函〔2014〕520号);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
(六)《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本次试点工作的实施地区为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市。
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2月)
(二)实施阶段(2015年1月~2015年12月)
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研究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试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和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方面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技术指导与服务,并不断进行总结、提高。
(三)总结阶段(2016年1月~2016年6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回顾和总结,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交流项目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研究制定《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的指导意见》,构建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在全省全面推广实施工程总承包。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以厅分管领导为组长全省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导工程总承包试点各项工作,着力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协调沟通。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评估机制。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评估小组,为试点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在试点项目的若干关键节点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进一步推广提供技术支撑。
(四)优化监管流程。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推行的角度出发,大胆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督、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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