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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厅2004年3月3日发文"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指出:公路水运工程钢材水泥市场价格超过定额站发布价格10%的,可以与业主分担。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各市交通局(委):
今年初以来,钢材、水泥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根据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对在建工程的调查,钢筋价格在7月份上涨到了3500元/吨以上,水泥在10月初又突然猛涨,一度达到了500元/吨以上,与去年的平均价相比,综合涨幅均在30%以上,其上涨幅度之大是一般企业和投标人无法预测的。价格上涨,对交通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对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建设各方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参考。
一、钢材、水泥的上涨既有市场因素,也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和异常气候影响因素,后者是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应属于业主风险。由于业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可以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范围内予以弥补。
二、调价指导意见
三、已办理结算和年前已完工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浙江省交通厅
20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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