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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文黑财建[2005]16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该实施细则是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操作细化。
黑龙江省财政厅 建设厅 文件
黑财建[2005]167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三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第五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已计取风险系数或金额)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二)可调价。其调整因素包括:
第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七条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承包人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二)施工中发生其他变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四)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第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第十条 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价款竣工结算。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中约定奖惩标准或费用执行。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其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词语解释
工程:是指发、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价款:是指发、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即发、承包两个法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
固定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计取风险系数或金额)内不可调整。
固定总价:是指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
固定单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可调价:包括可调总价和可调单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
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
设计变更:是指按发包人的意图或经发包人采纳同意,在符合规划等要求情况下,通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所作的变更重新设计的部分。
追加(减)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工程计量:就工程某些特定内容进行的计算度量工作。工程造价的计量是指为计算工程造价就工程数量或计价基础数量进行的度量统计工作。
竣工结算:是指已完工程经有关部门点交验收后,发承包双方就最后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工程签证:是指发承包合同约定,一般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即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价款之外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是法人代表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投资估算:是指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依据现有的资料和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的投资额进行的估计。投资估算总额是指从筹建、施工直至建成投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其包括的内容应视项目的性质和范围而定。
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的工程造价计算。它是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签定报审核定表
工程名称: 编号:
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 条规定,由于 原因,要求就下列事项签证并予核定。 事项: 附件:
申报(施工承包人)单位:
负责(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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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确认意见: 附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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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审查意见:
现场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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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审定价款意见: 附件:
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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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监理工程师、发包方确认事实。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审定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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