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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09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费用执行细节文件镇政建[2009]140号于6月执行,涉及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总承包服务费和不可竞争费中规费和税金。
镇江市建设局文件
镇政建[2009]140号
关于贯彻执行09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建设厅以苏建价[2009]107号文颁发了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具体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09费用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二、《09费用定额》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江苏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原由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三、《09费用定额》执行时间:
镇江市辖区内统一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凡2009年6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和签订合同(非招标工程)一律按新费用定额执行。2009年6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和已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专业工程管理费内容中原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现列入措施费项目;原管理费内容中职工待业保险费现归入社会保障费中列支;新增了劳动保险补助费;新增了意外伤害保险费。
五、通用措施项目费中的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论价应按照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或质量标准的要求参照费率区间标准(表4-7)进行具体约定。原环境保护费现不再作为措施费单独列项,而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并计取。
六、其他项目费:
七、不可竞争费用:
附件: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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