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建[2014]184号文件镇江市区建筑安装工程综合税率标准调整

镇江市区建筑安装工程综合税率标准调整文件镇政建[2014]184号于8月份下发,该镇政建[2014]184号文件通知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799%调整为3.584%。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镇政建[2014]184号

关于调整镇江市区建筑安装工程综合税率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综合基金征收标准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对镇江市区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综合税率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税率标准

由于综合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企业营业收入的0.1%,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799%调整为3.584%,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二、适用范围

凡在镇江市区范围内(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承接

建筑、安装、装饰、房屋修缮、市政、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安施工企业均按综合税率3.584%计取税金,列入工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后向地税局交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除已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不再调整外,其他情形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包括:已发布招标文件、完成标底编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要求调整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中税金的计取)。原镇江市住建局镇政建[2011]58号文停止执行。

四、各辖市(区)建筑安装工程的综合税率调整标准,由各辖市(区)建设局负责测算调整,并将有关调整文件上报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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