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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的内建工[2014]17号文件于2014年1月印发,本次17号文件明确了内蒙古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发布相关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14]17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在养护数量、标准、工艺、材料及养护水平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已不能完全适用当前需要。为规范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满足计价需要,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作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水平,计入定额基价的材料价格是呼和浩特地区2008届材料预算价格。其作用、管理方式与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一致。
二、本定额是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是编制园林绿化养护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尚未结算的项目,应执行本定额;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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