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之家 | 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
西藏房建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于2018年10月印发,西藏房建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共11条内容,该办法旨在规范西藏招标投标活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藏建市管[2018]202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通报制度。
第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并废止合同;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参加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次参与该项目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人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作出回复。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告知投标人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该评标结果。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次进入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联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发生泄露投标企业名称、非法登录服务器修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数据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取消运营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后,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西藏房建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藏建市管[2018]202号文件信息请关注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