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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文桂建发〔2018〕17号:关于简化优化自治区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简化优化了流程也取消了一些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桂建发[2018]17号
关于简化优化自治区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优化自治区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实施流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严禁私设其他招标前置条件,并对实施施工招标进行以下优化:
(二)取消电子招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使用我厅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tb.gxi.gov.cn)”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我厅备案(实施电子招投标项目通过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备案)。
(三)取消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实施电子招投标项目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当日通过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告知我厅,非电子招投标的项目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及时告知我厅。
(四)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电子招投标项目应通过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告知我厅。
(五)积极推行招标投标资料电子化档案管理。非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提交PDF版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一)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对已备案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三)对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厅将不定期进行通报,并记入诚信评价。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实行招投标流程的简化优化。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实招标投标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制度,做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三)以上简化优化流程事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优化自治区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优化自治区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优化自治区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实施流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特制定本通知规定。
一、《通知》出台的可行性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了更好地优化服务、简化流程,提高自治区本级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减少业主招标所需等待的时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基础上,制定本通知规定。同时,办法的制定也参考了天津市的相关做法。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简化优化流程。第一条是明确简化招标所需的资料。一方面是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所列的条件实施招投标申请,另一方面简化了两个申请条件,即不再要求出具业主存款证明和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审查备案表》,改为业主出具资金到位承诺书和审图机构出具的合格意见书。第二条是明确将招标文件备案的事前审核改为事中审核,事中发现问题再要求招标人改正。第三条是明确取消中标通知书备案。第四条是明确取消合同备案。并不再要求招标人提供纸质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仅需提供PDF版的报告。
第二部分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在简化优化流程后,对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报告和建设工程合同,均按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三部分为对发现问题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各市的工作要求。明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进行通报,并将计入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记录。同时,要求各市参照本通知实现招投标流程的简化优化,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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