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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以黑建规范[2019]6号文件下发,这份黑建规范[2019]6号文件于黑龙江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于2019年7月执行。
黑龙江省 住建厅 公安厅 文件
黑建规范[2019]6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提供相关招投标活动中的电子信息和数据,协助有关行政机关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明显错误是一致的;
(五)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九)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或总报价相近,但各项报价异常,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不出计算依据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十一条 在评标或资格审查阶段,评标委员会发现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否决其投标,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无法纠正的,取消其评标资格,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招标人应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将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对串通投标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及有关网站上进行公告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的或者泄露有关涉密信息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与其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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