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造[2013]3号文件吉林定额防洪建设资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计取

吉林发文吉建造[2013]3号:关于调整现行计价定额规费及费率的通知,明确了吉林定额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计取办法和计取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13]3号

关于调整现行计价定额规费及费率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和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其他规费。现就此三项费用计取规定如下:

一、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的工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0.82%计取;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8‰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二、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的工程, 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4‰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三、未办理《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不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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