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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发文吉建造[2011]14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发布了吉林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调整标准,税金税率调整为3.48、3,41、3.28。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11]14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文件规定及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调增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园林仿古、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税金税率做如下调整,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工程所在地 | 市区 | 县城、镇 | 市区、县城、镇以外 |
计取基数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
现行定额税率 | 3.41 | 3.35 | 3.22 |
调整后税率 | 3.48 | 3.41 | 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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