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城(2013)638号文件江苏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版执行通知

江苏2013年12月发文苏建城(2013)638号印发了江苏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版2014执行通知,638号文件明确修订后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执行要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城(2013)638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委)、城管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增强市政设施功能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近期我厅对2003年制订的《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重新组织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职责 城市道路、供水与污水管网、公共照明等市政设施是支撑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对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规范、及时地做好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避免道路频繁开挖,是确保市政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关键,也是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的重要措施。近些年来,省内外一些地方因市政设施失修失养引起的道路塌陷、住区积(淹)水、管线毁损甚至爆炸等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从源头上消除隐患。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是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更是各有关市政设施管理、养护作业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各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管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做好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地做好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将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二、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 《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是由我厅组织专业人员在深入调研、总结省内外实践经验基础上编写完成,并广泛征求了各地相关单位、专业人士意见建议,内容全面,除包含传统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内容之外,新增加了隧道(市政管廊)、道路预养护、道路热再生修复、雨(污)水管网疏浚、路灯新光源等新型市政设施、材料、技术等,客观反映了我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我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实施招投标、安排经费、监督考核提供了依据。同时,可操作性增强,根据养护维修的机械化程度,对采取不同工艺、不同机械的养护维修工作分列了作业工艺程序和所需经费。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尽快加以贯彻实施。 一要深入做好宣贯培训。

为帮助、指导各地深入贯彻和落实,我厅委托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负责《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软件与单行本)的统一发行和跟踪服务工作,并尽快组织专题宣贯培训活动,邀请行业内相关专家、编审人员进行讲解辅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相关养护维修管理单位及时领取《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并争取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宣贯培训。市政设施管养单位要组织好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督促本单位各专业部门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定额要领,运用于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各环节工作之中。 二要积极协调确保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是城市政府的基本职能,养护维修定额是政府核定经费、监督考核养护维修工作与质量的主要依据。各地建设部门要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使《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尽快得到贯彻落实。要向当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造价所、事务所推荐使用,使《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成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编制预决算与审核、审计的重要依据。要督促本地市政养护维修管养单位结合实际,使用好《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不断优化养护维修作业程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水平。

三、不断提高我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质量和水平 随着城市与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今后各种新型市政设施以及养护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仍然将不断增多,有关市政养护维修定额也应当不断加以更新。为此,我厅将与时俱进,深入研究,在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基础上,定期组织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进行修编。希望各地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在深入组织贯彻落实《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同时,注重总结、研究,并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经验、情况和问题报告我厅。

本次我厅编制的《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过的相关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即行废止。为切实做好新、旧市政养护维修定额的衔接,各地、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过程中,如有何疑问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张海达、任峰,025-51868502、51868745;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张红霞,025-83237931。

附件:《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修订)》(另附)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3年12月20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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