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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文黑建造价[2006]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版发布。
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
黑建造价[2006]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以下简称“造价软件”)的管理,确保造价软件计算水平的科学性,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以下简称“造价软件”)的管理,提高造价软件计算水平的科学性,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确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试行)》的执行,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造价软件”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开发、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软件开发、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造价软件的评审、管理及监督工作。并委托省建设厅定额研究站具体实施。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价软件日常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在我省开发、销售的造价软件需经专家评审。未经专家评审或经评审不合格的造价软件,不得使用和推广。
第六条 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开发(销售)商需专家评审的造价软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八条 造价软件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由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商提出评审申请,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评审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评审的造价软件的准确性、可操作性、功能水平等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的造价软件,省建设厅定额研究站负责进行编号登记,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获得评审合格的造价软件,在软件启动界面上应显示合格标志。
第十条 凡取得评审合格证书的造价软件在全省范围内销售不受地区限制。
第十一条 经过评审合格的造价软件,每年12月份由省建设厅定额站组织复查。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商送查材料包括造价软件的最新版本、销售数量、数据库更新情况、售后服务情况报告、用户使用意见、软件存在问题等。
第十二条 评审合格的造价软件的开发(销售)商,必须做好造价软件的售后服务工作。省建设厅定额研究站对技术水平高、用户数量多、售后服务好的软件予以推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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