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造价[2009]2号文件黑龙江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意见

黑龙江发文黑建造价[200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本次下发黑龙江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黑建造价[200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全省建设工作总体部署,以完善计价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以规范市场管理,增强服务能力为目标,提出以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一、强化计价依据的执行,把工程造价管理落到实处

各地造价管理部门要强化计价依据的执行,加强对计价依据执行情况的监管,将有关情况计入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充分有效发挥计价依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及地区单价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单价表、补充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二、积极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投资效益

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宣传、推广力度,尽快在全省铺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规范全过程造价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对先进经验进行大力宣传,以点带面,促使社会普遍接受。

(一)加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

在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编制人是否严格执行省建设厅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计价依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计价依据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计入相应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工程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应当积极推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以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优化设计,不突破造价限额。

积极引导和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业务向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拓展,保证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加强招标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

  • 1、加强招标文件中计价依据的审查
  •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与招投标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国有投资项目计价依据合规性审查,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象的发生。对于商务标中不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恶意压低工程造价、要求投标人垫款施工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将其行为计入相关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 2、做好招标控制价备查工作,依法确定招标控制价
  •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按照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全面开展并切实做好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工作。在备查工作中,要着重检查招标控制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其它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的,应当暂停招标。
  •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及时答复。

(三)加强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计价监管

  • 1、加强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 一是做好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8]第16号),严格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着重检查合同中关于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预付款、安全生产措施费等实质性内容是否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当形成《合同备案意见书》,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责令其改正。备案时,要求合同双方代表同时到场,并提示合同双方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因素,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各级合同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对违反规定准予备案的,要追究责任。
  • 二是加强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备案时,总承包人必须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分包工程已经确定分包人的,应要求总承包人将专业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要保证其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数量。对于缺少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的,或者实际进行分包而未备案的情况,要通过跟踪检查、各部门配合的方式督促双方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 三是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的日常监管。为了保证合同履约,减少合同纠纷,要把日常检查与市场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管。将施工合同系列文本是否按规定时间备案,发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是否按约定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工作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承包单位的结算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有阴阳合同等内容做为合同检查的重点,对于不履约行为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 2、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担保的规定,总结经验,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对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合同备案时,要将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及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承包商履约保证合同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备案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其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工程担保。
  • 3、做好规费核定工作,规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
  • 各地市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落实规费核定工作。2~4月为企业材料上报阶段,要采取多种措施,通知、督促企业及时进行申报。要严格核对申报资料,特别是核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防止增大国有投资,并及时将初审通过的资料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4、做好安全生产措施费核定工作,保证其费用的合理计取
  • 积极配合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核定工作。加强对核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进行核定。核定工作应细致、准确,并要有复审程序,以避免出现计算、填写等错误。地市核定工作必须要在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 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认真做好备案资料的检查工作。对印章和提供的电子文档材料是否齐全,有无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备案时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及监督,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
  •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核对一次,发包人不得对已核对或已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的竣工结算再次核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已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 对于未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的工程,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6、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宣贯,加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今年省里将录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宣贯课件,对造价从业人员进行宣贯。各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要从自身做起,迅速了解和掌握新的计价规范的内容实质,并积极组织所辖范围内的注册造价师、造价员进行学习,保证覆盖面。同时,要加强对清单计价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各方主体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新规范有关强制性条文,保证计价规范的落实。

三、努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信息发布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各地市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认真、细致的做好这项工作。一要大力加强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及分析、编制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好材料价格信息,形式上要与省里保持一致,以尽快形成全省一体的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平台。二要做好造价指标的填报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国家要求的城市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造价指标的填报工作。年竣工结算备案量较大的地市,要加大人力的投入,保证填报工作顺利完成。省站将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提供造价指标标准格式,各地市可要求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备案时,按标准格式填写好相应数据。

四、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诚信体系

要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从执业行为入手,对企业和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是否遵守有关计价规定的行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扰乱计价市场的企业和人员,要按各自的责任从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省建设厅造价管理部门。

目前省建设厅造价管理部门正在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市要认真做好数据的上传和诚信档案的填报。

五、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保证改革期间的平稳过渡

当前,随着投资、建设的推进和机构改革的全面铺开,各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明确职责,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工程造价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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