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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文黑建造价函2004第16号:关于黑龙江泵送混凝土掺外加剂时应如何计取费用的问题,符合规范(规程)要求的,其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黑建造价函[2004]第16号
关于泵送混凝土掺外加剂时应如何计取费用的问题
各市(行署)建设局造价科(处)、定额站,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
现对《200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有关问题解释》土建部分第044条修正如下,该条解释以本函为准。
044.泵送混凝土掺外加剂时应如何计取费用?
引气剂能经济有效地改善新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及黏聚力,但会降低混凝土的强度。泵送混凝土掺用引气型外加剂,可起到润滑作用,对提高混凝土的和易性和可泵性有利,但含气量太大则混凝土强度就下降。一般情况下,含气量提高1%,混凝土强度下降约6%,故《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及《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规定掺用引气型外加剂的泵送混凝土的含气量不宜大于4%(注:《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中规定不宜大于5%)。因此泵送混凝土掺入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选择,通过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得任意使用。符合规范(规程)要求的,其发生的费用应计入造价;如违反规范(规程)要求,影响工程质量,则发生的费用及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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