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造价[2014]6号文件黑龙江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指导意见

黑龙江发文黑建造价[2014]6号刊发了黑龙江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指导意见,本次2014年6号文件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黑建造价[2014]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指导意见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施工全过程计价活动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防止建设单位盲目压价、无故拖延竣工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现象,提升工程造价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

  • 1、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为市场决定价格奠定基础。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合理适度的增加了投标的竞争性。我省要在两种计价模式并行的现状下,尽快实现清单计价全覆盖,建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的制度体系,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 2、明确工程定额定位,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工程定额,仅作为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编制估算、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对其他建设工程仅供参考。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成本核算,逐步自主制定企业定额,构建适合本企业的投标系统,提高企业效益,增强市场竞争活力。
  • 3、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造价。通过大力培育和规范造价咨询市场,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企业在造价形成过程中的第三方专业服务作用,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通过咨询企业提供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实现在决策阶段,帮助业主进行投资决策,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率;在设计阶段,开展限额设计,通过经济比选来优化设计,从根本上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在施工阶段,有效控制不合理的变更、签证、索赔,更好地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缩短竣工结算时间。

二、加强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监管

(一)加强对招标文件中商务标部分的监管

  •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 3、工程量清单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必须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4、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按“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不得只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清单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能够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不得以“项”为计量单位编制。
  • 5、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6、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准确和全面,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发包人应高度重视项目特征描述,为投标人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提供准确依据。
  • 7、在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 8、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中涉及计价的条款严格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计价管理规定的条款,应要求其改正。

(二)强化对招标控制价的监管

  •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应全面细致,不应人为上调或下浮。
  • 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 3、招标控制价应公布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具体宜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 4、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要求,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三、加强施工阶段合同备案及履约监管

  •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顺序、支付及时间;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 3、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 发包人应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承包人应自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 4、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施工阶段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对于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计价规定的内容,应当形成书面意见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并提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幅度)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 5、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合同履约监管。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号)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服务、建筑市场督查、各部门配合等多种方式,对合同双方在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竣工结算及结算价款支付等方面的履约情况进行经常性的事中监管,约束不履约行为的发生,减少合同纠纷。

四、加强工程结算管理,推进竣工结算书备案制

(一)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 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以及发承包双发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和材料,如实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2、推进发承包双方转变工程结算方式,积极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依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并在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实现“阶段小结、最终结清”,缩短竣工结算时间,简化竣工结算。
  • 3、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4、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审核。发包人不得一审再审、久审不结、故意拖延,不得以审计为借口,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二)推进竣工结算书备案制

发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要求,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及时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五、加强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 1、加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省厅近期将完成全省统一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定期发布主要建筑材料综合价格和建筑工程造价指标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满足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及社会各方主体的需要,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共服务作用。
  • 2、提高信息发布质量。进一步完善主要建筑材料综合价格数据库和造价指标分析模型,确保数据整理分析和信息发布形式科学合理。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填报,提高信息发布质量。
  • 3、逐步缩短信息发布周期,提高信息发布频率。目前,全省各地发布价格信息的频率较不平衡,有按月发布的,也有全年仅发布一次的。对于每年仅发布一次或每半年发布一次的地市,要逐步缩短至按季度发布或双月发布,力争按月发布。
  • 4、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荐管理部门采用向社会聘用价格信息员的方式,全面、及时采集市场价格信息。同时,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市场开展工作和调研,了解市场行情,掌握一手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六、加强行业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 1、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省厅将搭建全省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实现“数据一个库、管理一张网、监管一条线”的工作目标。
  • 2、制定信用标准和办法。开展以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评价,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实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奖惩等情况,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营造“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环境。
  • 3、完善数据库信息录入。大力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监管,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实时录入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档案,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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