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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文黑建规范2013-20号:关于印发 二O一三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含2013人工费调整材料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税金调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黑建造价[2013]20号
关于发布二O一三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3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5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五、规费按照2012年度核定的标准计取,2013年工程项目名称不用打印在证书上,按施工合同执行。2012年度《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
六、税金按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11]7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缴纳的时间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八、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九、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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