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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文黑建造价函[2016]4号: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次4号文明确了黑龙江2016年1月1日前后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规定标准。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黑建造价函[2016]4号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黑建发〔2010〕11号)已经于2015年末废止,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以及之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时,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2015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时,仍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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