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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08年3月发文沪建市管[2008]12号刊发上海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合同价款调整意见,本次12号文件涉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变化幅度调整方法。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文件
沪建市管[2008]12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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