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标字[2008]116号文件山西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系数计取问题

山西发文晋建标字[2008]116号: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据不同合同区别处理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晋建标字[2008]116号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各有关单位:

2007年第四季度以来,由于受市场价格、能源、运输费用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异常上涨。2008年一季度钢材价格与2007年三季度相比,涨幅达20%以上,砂、石价格同比涨幅达50%以上。为了稳定我省建设市场,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2007年10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地材等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条款,作为价差调整的依据。价差调整按以下原则进行:

  •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其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进行调整。
  •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没有计取材料价格风险系数而把施工期材料价格变化作为可调因素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 (三)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中已经计算了风险系数的,并明确风险系数中包括的幅度、范围以及材料价格的,以签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价,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与基准价对比,价差高于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低于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 (四)招标人在工程合同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风险范围和幅度不清,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进行调整。

二、材料价差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发生的材料差价,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四、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4季度以来的在建工程。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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