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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发文晋建标字2008-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在办理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晋建标字[2008]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有效防止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时限或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所报资料审核完毕。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留存一份。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并按季度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五、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六、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依照《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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