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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共计十七条,是对湖南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工作职责、权利的规范。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造价站、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要求,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规范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提升工程造价信息服务质量,我站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规范工程造价信息员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向社会聘请,协助开展采集、审核材料、机械设备信息价格和相关造价信息工作的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供货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相关行业及协会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本级信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聘任信息员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造价管理机构邀请等方式,坚持本人自愿与造价管理机构考核聘任相结合的原则。个人填写好信息员申请表后,由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资质、资历、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批合格的信息员,由造价管理机构颁发聘用证书。
第六条 信息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七条 信息员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信息员价格采集原则
第九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价格审核、校正机制,不定期召开信息员例会,通过集体商议、集体审核的方式确定发布的价格。
第十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信息员上报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存档工作,以便备查。
第十一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员业务工作会,以专题研讨、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等形式,提高信息员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员库管理机制,及时更新、补充库内人员,有效发挥信息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和联动作用。
第十三条 信息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末根据准确率、及时性、主动性等工作质量,对信息员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对考核为优秀的信息员,授予“优秀信息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信息员,解除聘任。
第十四条 如信息员为造价师或造价咨询企业,且年度业绩考核为优秀,在年终个人或企业评先时予以优先。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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