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信息员管理办法

南京发文宁建价字2014-21号宁价协字2014-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价格信息采集、信息员管理做了要求。

南京市造价处 南京市造价协会文件

宁建价字[2014]21号宁价协字[2014]3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质量,规范材料价格信息员采价行为,保证价格信息来源的权威性和广泛性,更好地反映建筑市场行情以满足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我处(协会)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信息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信息员管理办法

  •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2014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满足本市工程建设市场发展和计价工作需要,规范、完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材料价格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质量,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站(200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价格信息发布质量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由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聘请和管理,并向市造价处提供本市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的建材生产厂家、供货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是指由市造价处进行多点采集、调查、分析、整理、测算后定期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市场指导价格。

第三条 市造价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信息员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计价管理科具体负责。

五区(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信息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报成员单位和信息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测报成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 1、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三年以上,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特殊材料除外),从事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建材生产或销售、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等单位;
  • 2、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材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无违法违规现象,无不良行为记录;
  • 3、经营活动中,诚信经营,合理报价,无价格欺诈、以次充好等行为。

(二)信息员应具备的条件

  •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造价信息事业, 遵守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各项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工作责任心;
  • 2、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品质、性能及用途;能熟练掌握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汇总等方法;了解工程技术及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
  • 3、具备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60周岁以下,了解和掌握建材价格市场行情。

第五条 信息员按以下专业分类

(一)人工价格信息员;

(二)材料价格信息员分为:土建、安装、市政、装饰、仿古建筑及园林苗木类;

(三)周转材料租赁价格信息员;

(四)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信息员。

第六条 测报成员单位和信息员申报

(一)测报成员单位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推荐方式申报;

(二)信息员可通过单位推荐、自愿报名等方式申报;

(三)测报成员单位和信息员申报表(详见附件一、二)可在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www.njszj.cn)网站上下载。

第七条 测报成员单位和信息员聘用与解聘

(一)测报成员单位和信息员聘用工作由市造价处计价管理科依据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予以办理,聘期四年;一经聘用,市造价处和市造价协会将授予测报成员单位《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测报单位》铭牌,并向信息员颁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资格聘书》。

(二)测报成员单位和信息员聘用期间表现优秀的,可以续聘;表现欠佳的将予以解聘。

第八条 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遵循“客观实际、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全面、及时、准确采集和上报材料价格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填报当月材料价格信息;如遇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应及时通知市造价处发布材料价格预警信息或相关材价信息。

第九条 信息员的权利

(一)聘期内免费获赠一份《南京工程造价管理》刊物;

(二)聘期内根据信息测报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给予相应的报酬;

(三)参加市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研讨、技能培训、模板更新、价格评审和考察学习等活动;

(四)测报成员单位为材料生产企业或材料供应代理商的,可根据其采集测报的材料价格信息数量和质量,免费在《南京工程造价管理》期刊上刊登15条市场信息价材料价格。

第十条 材料信息价格采集原则

(一)合格原则: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是合格品及以上等级;

(二)批量原则: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具备一定成交量或市场占有量;

(三)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必须是正常情况下成交的价格,应排除非常用成交方式;

(四)合理原则:采集价应反映客观市场,与市场成交价基本一致。

(五)近期原则:采集时点应为上报当月的平均价格;

(六)可靠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保证供应,避免有价无市。

第十一条 材料品种、规格、计量单位、价格的确定 

(一)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材料数据库模板中的品种、规格、计量单位,作为本市基本材料数据库;

(二)凡省站材料数据库中缺项的材料,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又批量需要的,经实地调研及专家论证,确需增补的,按《南京市工程建设材料市场指导价格信息模板更新流程》(详见附件三)程序给予增补;

(三)当市材料数据库出现市场淘汰或需要更新的材料品种、规格、计量单位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四)信息员采集测报的材料价格均为工程建设材料到达工地现场价格,其价格组成包括原价、运杂费和采保费等。

第十二条 材料价格信息测报点设置

(一)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均衡设置材料价格信息测报点,动态构建覆盖全市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网络,保证信息采集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广泛性和多样性,以确保本市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可信和全面;

(二)材料价格信息测报点设置:主要材料不少于5个,一般材料不少于3个,测报点之间应布局合理、分门别类、主次有序。

第十三条 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测报时间及工作流程

(一)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测报时间

  • 1、土建、安装、市政、装饰材料和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及人工实物量、人工价格信息每月为一个采集发布期,具体采集时间为每月20日至月底,经加权分析后作为次月价格信息给予发布;
  • 2、仿古建筑和园林苗木价格信息每季度为一个采集发布期,具体采集时间为每年2月20日至月底、5月20日至月底、8月20日至月底、11月20日至月底,经加权分析后于当年3月、6月、9月和12月给予发布。

(二)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测报工作流程

  • 1、每月20日至月底,信息员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并通过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系统》给予填报;
  • 2、每月1日至9日,市造价处各专业运用《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并结合材料市场实际行情进行数理统计与数据分析,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给予会审,论证后上报;
  • 3、每月10至11日,市造价处计价管理科岗位负责人进行复审并点击上报;
  • 4、每月12至13日,市造价处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将依据建筑市场行情,适时组织召开材料价格信息测报工作座谈会,研究讨论当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后期材料价格走势等。座谈会可以采取专题研讨、技术交流、市场调研和实地考察学习、交流等形式。

第十五条 信息员应客观公正地报送符合当期市场实际价格信息。对履职优秀的测报成员单位及信息员市造价处将予以表彰;对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弄虚作假、虚报误报价格信息的信息员,一经发现,市造价处将取消其信息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造价处负责解释。2007年3月6日发布的《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测报成员单位申报表

附件二: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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