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价函(2005)第23号文件江苏自带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工程取费标准

江苏2005年6月发文苏建价函(2005)第23号明确了江苏自带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工程取费标准,23号文答复自带机械和周转性材料按包工包料取费标准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苏建价函(2005)第23号

江苏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性材料的工程取费标准

扬州市建设工程定额站:

你站6月6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案复如下: 

1、根据2001年费用定额规定,包工不包料工程的取费标准适用于只包定额人工的工程。施工单位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性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取费标准执行。

2004年计价表规定,包工不包料工程的取费标准适用于只包计价表人工的工程。对施工单位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性材料的工程的处理原则同2001年费用定额。

2、对“甲供材”没有明确定义,一般认为由甲方负责采购、运输的材料即为甲供材。对甲供材的材料品种范围、供应比例没有法规限制规定。

特此复函。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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