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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文闽建筑〔2015〕39号"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取费标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闽建筑[2015]39号
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监管要求和现场实际,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费,合并计算并统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投标时按安全文明施工费一项评价。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取费标准(见下表)计算。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 |
1 | 建筑工程 | 一类 | 3.12% |
二类 | 4.40% | ||
三类 | 5.24% | ||
桩基础工程、室外总体工程 | 0.49% | ||
2 | 安装工程 | 一类 | 2.25% |
二类 | 2.60% | ||
三类 | 2.99% | ||
3 | 构筑物、仿古建筑工程 | 4.01% | |
4 | 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含附属安装) | 无外墙装饰 | 0.49% |
有外墙装饰 | 1.27% | ||
5 | 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含爆破) | 0.49% | |
6 | 房屋修缮工程 | 1.35% |
备注: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取费标准(见下表)计算。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 |
1 | 市政工程 | 实行标准化管理 | 2.20% |
未实行标准化管理 | 1.88% | ||
2 | 园林绿化工程 | 园林建筑 | 3.41% |
绿化种植 | 2.48% | ||
绿化养护 | 2.42% | ||
3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3.00% |
备注:
四、因各地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存在差异,需要增加其他费用(如防尘喷雾等)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取费标准基础上发布新增费率或计算方法,并适时发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单价。
五、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有关费用计取方式调整为:“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采用租赁方式,由施工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协议,支付租赁使用费。租赁使用费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清单的暂列金额中计列,按实际租赁费进行结算并在措施项目费中计列。
六、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31日前(含2016年1月31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6年1月31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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