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造价站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南京市造价站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以宁建价字[2020]16号文件下发,本版南京市造价站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于2020年8月1日执行,制定该细则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文件

宁建价字[2020]16号

南京市造价站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和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苏建价[2006]383号)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建、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计价解释是指对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国家、本省、本市颁发的计价规范、计价表(定额)及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本市相关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对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造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该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受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当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或调解意见有异议时,可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第五条 市造价站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由计价管理科(以下简称“计价科”)负责管理。具体受理和办理时,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态度友好。

第二章 计价解释

第六条 市造价站对外公布统一的咨询受理热线(025-52851800),并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njszj.cn/)设立“e释e调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均可以通过服务平台、来电(咨询受理热线)、来函(包括电子函)、来人等方式提出计价咨询。

第七条 计价解释的受理

  • 1、来电、来函的咨询由市造价站办公室负责受理,服务平台、来人的咨询由计价科负责受理。对咨询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受理人应明确告知咨询人。
  • 2、通过服务平台方式咨询的,咨询人登录服务平台,按照页面提示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价解释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1),并网上提交。
  • 3、通过来电方式咨询的,办公室受理人引导咨询人登录服务平台,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登记表》。
  • 4、通过来函方式咨询的,按照站收发文程序受理,并由办公室录入服务平台。
  • 5、通过来人方式咨询的,计价科受理人引导咨询人登录服务平台,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登记表》。填写后,受理人当即联系专业人员,确认可以接待后,即时陪同咨询人去相应科室;如专业人员不能接待,受理人应请咨询人先回,同时告知我站专业人员将主动与其联系。

第八条 计价解释的办理

  • 1、受理人登录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根据咨询内容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移交给相应专业承办组长。对于同一咨询人或同一咨询事项的重复性咨询,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中注明原承办人及咨询时间。
  • 2、专业承办组长登录管理系统签收《登记表》,根据咨询内容,将《登记表》(对来人咨询应陪同来人)移交一名专业组员承办,承办人应及时签收,并负责该咨询的答复。对重复性咨询,原则上仍由原承办人办理。
  • 3、承办人签收《登记表》后,对于咨询内容不明确的,可要求咨询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对于存在计价争议的,应告知咨询人按照计价争议调解程序办理。
  • 4、对于常识性的计价问题,承办人应即时给予答复;对于较复杂的计价问题,承办人应告知答复时限,并在答复时限内给予答复,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承办人应报计价科负责人,集体商议,并根据需要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必要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组织专家讨论,再给予答复,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 5、对于来函咨询,如口头答复后仍然需要书面答复的,咨询人应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函和相关工程资料,承办人起草书面回复函,经计价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正式行文,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除外)。对于本省计价表(定额)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解释范围的问题,不予答复。
  • 6、服务平台的咨询完成答复后,承办人在管理系统上填写答复意见,并明确答复方式。
  • 7、管理系统对承办人的答复工作向咨询人进行自动回访。

第九条 咨询的答复应该及时、准确、完整;对于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应统一答复内容,严禁前后不一。

第十条 咨询完成后,承办人将相关纸质资料交计价科妥善保存。每年年底计价科对服务平台受理并完成的《登记表》统一打印并编号,连同相关纸质材料,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计价科应对咨询中出现较多的共性问题或典型问题及时整理、汇总,并按季度在我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发布。

第三章 计价争议调解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计价争议时,可以在服务平台填写并打印《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计价争议调解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2),共同向市造价站申请争议调解。受委托对该工程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首先明确对该争议处理的意见,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争议各方及咨询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明确一名持有从事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该方的调解代理人。如果其中一方无持证人员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作调解代理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争议调解提交的资料:

  • 1、争议各方及造价咨询单位联合盖章的《申请表》(附各方对该争议的书面意见);
  • 2、参加争议调解人员的工程造价资格证书;
  • 3、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
  • 4、施工图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 5、经批准的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 6、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除《申请表》外,其它资料可为复印件。《申请表》和工程造价资格证书为必须提交资料,其它资料可以根据计价争议的具体内容选择性提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市造价站不予受理:

  • 1、争议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未经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先行调解的;
  • 2、市造价站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而争议方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
  • 3、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 4、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 5、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 6、未按要求提供《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的。

第十五条 计价争议调解的受理

  • 1、争议各方或任一方可派一名或各派一名申请人携带《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到计价科办理计价争议调解登记手续。
  • 2、计价科受理人审查《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对于符合要求的,收下申请资料,当场给申请人出具《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计价争议调解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见附表3),并告知申请人我站专业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联系。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将其所有资料退回。
  • 3、受理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资料移交计价科负责人签收。

第十六条 计价争议调解的办理

  • 1、计价科负责人在管理系统内签收《受理单》,并根据争议内容确定一名承办组长,承办组长登录管理系统承办签收,并确定不少于一名的承办组员。承办组长对该项调解负主要责任,承办组员负责协助组长进行会议安排、接待及记录等。
  • 2、承办组长收到资料后,仔细查阅资料,并在4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要求争议各方及咨询单位的调解代理人到我站同时进行调解,告知调解会议的时间、地点,并要求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资料。调解会议应安排在调解正式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因争议方或咨询单位原因延迟的除外),承办组员负责会议场地的预约。
  • 3、对于特殊疑难问题,承办组长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向计价科负责人建议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解会,计价科负责人同意后,应报分管领导批准。专家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明确专家组长,与该工程有关的专家应当回避。
  • 4、争议各方及咨询单位的调解代理人应按时到会,参加调解。如特殊原因需要更换调解代理人的,该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公章,经承办人员核实身份后,可以参会。调解会由承办组长主持,承办组员负责接待、查验参会人证件、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等。
  • 5、承办人应充分听取建设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查看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有专家参与调解时,应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同时,承办组员在调解过程中,应认真记录参会人员的表述内容,形成《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计价争议调解笔录》(以下简称“《调解笔录》”,见附表4)。参会各方的调解代理人、市造价站承办人员及聘请的专家都应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 6、调解结束时,承办组长在管理系统内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价争议调解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见附表5)并打印,参会各方的调解代理人、市造价站承办人员及聘请的专家都应在《记录表》上签字。《记录表》一式五份,参与方各执一份,我站执二份。
  • 7、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约定时间再次调解。经调解,争议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建议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或去江苏省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七条 调解完成后,承办人将各方签字的《记录表》和相关调解资料移交给计价科受理人存档。计价科每年年底对各方签字的《记录表》和相关调解资料进行汇总,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计价科应每月对争议调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站相关领导。

第十九条 计价管理科应对调解案例进行整理,对各调解案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或典型问题及时整理、汇总,并按季度在我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从事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违反计价依据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我站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依法履行咨询义务,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参建各方对计价的咨询工作;各单位的工程造价职业资格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我站建立计价争议调解数据库,对调解工程涉及的各方单位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录,作为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的基础资料。对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恶意欺瞒等行为的单位和从业人员,予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市造价站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宁建价字〔2014〕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造价站计价科负责解释。

  •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
  • 2020年7月6日

附表:《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计价解释登记表》《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计价争议调解申请表》《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计价争议调解受理单》《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计价争议调解笔录》《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计价争议调解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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