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市建价字[2018]6号文件盐城市招标控制价备查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盐城市招标控制价备查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于2018年3月以盐市建价字[2018]6号文件印发,盐市建价字[2018]6号文意在加强对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管理。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盐市建价字[2018]6号

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省市执行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及投诉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及投诉处理。各县(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该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及投诉处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均应按本细则要求实施网上备查。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编制招标控制价应依据完整、有效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并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没有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计价应当考虑目前的施工管理水平和拟建工程常用的施工方案。

第六条 市造价处对各企业通过“盐城市招标控制价备查系统”上传的招标控制价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到市造价处办理备查盖章。审查不合格的,实行项目负责人约谈制,定期网上公布。

第七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市造价处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 (三)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资料;
  • (四)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第九条 市造价处办理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的程序:

  • (一)投诉人持书面投诉书到市造价处,造价处在收到书面投诉书后进行初步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对于未受理的项目,将列入季度质量抽查重点项目。
  • 对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投诉书提交时间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
  • (二)投诉受理后,造价处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投诉处理小组,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与该工程有关的专家应当回避,对该工程招标控制价立即进行复查。
  • (三)投诉处理小组应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到场,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各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 (四)投诉处理小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报处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复查结束后,应作出书面结论,经处领导批准后,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 (五)复查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复查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
  • (六)造价处负责对投诉及处理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存档。

第十条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市造价处重新办理备查。

第十二条 市造价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职业行为、成果质量的监督,每季度抽取部分已备查的招标控制价进行质量抽查,将抽查情况在网上进行通报,并抄送各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以下情况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一)在质量抽查中发现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违反国家、省、市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的;
  • (二)被投诉的招标控制价,经复查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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