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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招标控制价备查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于2018年3月以盐市建价字[2018]6号文件印发,盐市建价字[2018]6号文意在加强对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管理。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盐市建价字[2018]6号
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省市执行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及投诉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及投诉处理。各县(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该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及投诉处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均应按本细则要求实施网上备查。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编制招标控制价应依据完整、有效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并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没有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计价应当考虑目前的施工管理水平和拟建工程常用的施工方案。
第六条 市造价处对各企业通过“盐城市招标控制价备查系统”上传的招标控制价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到市造价处办理备查盖章。审查不合格的,实行项目负责人约谈制,定期网上公布。
第七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市造价处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 市造价处办理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的程序:
第十条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市造价处重新办理备查。
第十二条 市造价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职业行为、成果质量的监督,每季度抽取部分已备查的招标控制价进行质量抽查,将抽查情况在网上进行通报,并抄送各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以下情况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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