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执行,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共66条内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对项目情况、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等交易系统进行电子招投标,推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

第七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
  • (二)工程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
  • (三)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
  •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材料报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招标登记。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设有施工招标组织机构,配备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具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行政监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组织招标行为。

第九条 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代理事项、代理费用、代理项目负责人及班子人员。

项目班子人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定招标代理经历同时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班子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班子人员应不少于2人;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班子人员应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同时代理项目不得超过5个,其中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不得超过3个。

项目班子人员应纳入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保证全过程参加代理工作,系统管理期限自公告发布日起至中标公示结束日止。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业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特定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招标登记;
  •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其中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四)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进行资格预审;
  • (五)必要时召开投标预备会或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开标;
  • (九)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
  • (十)公示中标候选人;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 (十二)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在同一媒介连续发布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按照标准文件和行业范本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编制,应完整、清晰、准确地描述工程技术要求,明确规定评标的所有评价因素、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报价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款确定、调整支付方式,并设置包含所有否决条款的专项章节。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同时向工程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传送至招投标监管系统备案,招标人也可以在文件发出前,提前备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不公正、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的,行政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不合格的申请人及不合格的原因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般工程项目招标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惩戒范围和时限对投标人和从业人员进行投标限制,不得随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4.1.5条款规定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放给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编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以下简称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索赔、办理竣工结算等的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参照《计价规范》5.2.1条款规定编制,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可计入评标基准值。

工程量清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设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按照《计价规范》5.2.1条款规定编制,用来衡量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不计入评标基准值。

第二十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最高限价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编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一条 最高限价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弄虚作假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应被否决,已骗取中标的无效,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办法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以其他单位资质、资格证书进行投标,或者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的资格、业绩、证件、证明材料、信用状况等。

第二十四条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函或保险保单等形式。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和利息在招标结束后退回到投标人的原账户。

投标人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采用现金形式的,招标人应不予退还;采用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由担保方保证先行赔付交纳。

第二十五条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总价的投标文件应被拒绝。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在开标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解释、复核或重新编制并发布最高限价:

  • (一)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个的;
  • (二)投标人对最高限价提出投诉的;
  • (三)行政监管部门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投标报价应包含足额的不可竞争费用,不可竞争费用是指:

  •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上缴的规费;
  •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 (三)按国家规定计取的增值税。

投标报价未包含足额的不可竞争费用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并确认,不得要求投标报价文件必须由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只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资料,包括其在投标单位缴纳的至投标文件截止日连续3个月的社保记录。

对中标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系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将经济标(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单独密封,另将技术标及其他投标文件单独密封。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或者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向投标人出具凭证,并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解密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当众启封或解密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推行网上开标。

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现场开标;网上开标时,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网上确认。

开标评标应采取两阶段方式,首先应开启技术标及其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技术标必须合格),再开启经济标进行评审,两次评审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前予以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在行政监管部门监督下,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或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招标工程的评标专家应于开标当日确定;特殊招标工程的评标专家,经工程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可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第三十三条 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规定条件,经省级行政监管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进入专家库。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应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包括对经济标和技术标等评审,对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查,逐项列出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经济标进行初步评审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原则对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值细微偏差进行修正:

  •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 (二)工程量名称、编码、数量、计量单位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
  • (三)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 (四)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 (五)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
  • (六)投标书中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的投标报价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予确认的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程序对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 (一)对技术标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 (二)对投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细微偏差,可书面要求投标人在初步评审结束前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认可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一)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 (二)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五)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
  •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 (八)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 (九)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规定;
  • (十)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
  • (十一)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电子招标有关规定;
  • (十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十三)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否决的其他情形。

否决投标必须由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共同认定并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评标完成后应形成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报告,明确中标候选人名单和顺序。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未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有关情形评标委员会应作出书面说明和记录。

第四十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经济标等各个评价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项目。

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应重点考虑招标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能力、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因素。

第二节 综合评估法

第四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经济标分值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占20%~40%,经济标的分值权重占60%~80%,也可增加全省建筑市场动态信用评价分值。采取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评标实行满分制扣分法,评标专家对扣分应写明详细理由,否则不得扣分。经济标评定应以评标基准值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参与评标时,评标基准值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择一选用:

  • (一)将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与招标人标底相加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
  • (二)将(一)中的算术平均值与投标竞争率的乘积的数值作为评标基准值;
  • (三)将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招标人标底进行加权平均后的数值作为评标基准值;
  • (四)将(三)中的加权平均后的数值与投标竞争率的乘积的数值作为评标基准值。

第四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招标人不设标底的,评标基准值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择一选用:

  • (一)将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
  • (二)将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投标竞争率的乘积的数值作为评标基准值。
  • 若有效投标报价等于或少于5家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或者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与投标竞争率的乘积的数值作为评标基准值。

第四十四条 投标竞争率是为鼓励投标人有序竞争、合理节约工程投资而设置的系数,该系数小于1,其范围和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标底权重系数为40%~60%之间以5%递增的一个系数,招标人标底权重系数与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系数相加为100%,其范围和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拟定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经济标偏差调整后的有效投标报价、对技术标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高低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节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六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只对其经济标进行评审,以下方法择一选用:

  • (一)对于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并且投资额度较小的工程项目,可对总报价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首先计算投标最低价控制值,该值为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单有效标总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最低价控制率。
  • 若有效投标报价等于或少于5家时,则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乘以最低价控制率作为最低价控制值。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将该标底视为一个有效标总报价。最低价控制率是为防止投标人非理性竞争或恶意低报价而设置的系数,该系数小于1,其范围和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 (二)对总报价和全部清单项目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首先计算该招标项目综合投标报价风险最大值,再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风险数额,并将每个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风险数额与综合投标报价风险最大值进行比较。投标人设有标底的,该标底及其清单项目标底分别视为有效投标报价。
  • 综合投标报价风险最大值是投标报价风险最大值比例系数与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乘积。综合投标报价风险数额最大值比例系数是为防止投标人非理性竞争、恶意低价抢标或过度不平衡报价而设置的系数,该系数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 评标委员会不应以投标文件的部分清单项目报价过低为由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

第四十七条 以最低价控制值为基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大于或者等于此值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综合投标报价风险最大值为基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将有效投标报价风险数额低于或等于综合投标报价风险最大值的投标文件,按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形成的评标报告应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经济标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评审的方法和内容以及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第五章 定 标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情形的,招标人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名的;
  • (二)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
  •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 (四)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名,且剩余投标人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名时,招标人可直接发包,但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应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网等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及评标情况;
  • (二)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名称和编号;
  •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应按规定注明中标人名称、中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中标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名称和编号。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招标情况报告报工程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管部门对中标的项目负责人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实行考勤管理。

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更换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项目负责人,经招标人同意后到行政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自变更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自变更之日起连续150日不得参加任何工程的发承包。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或者停工3个月以上的,经工程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后,可参加其他工程的发承包。该工程复工后,对原项目负责人或具备相同资格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勤管理。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时,不得对中标人提出如下要求:

  • (一)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二)将中标项目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其他人;
  • (三)提高履约保证金额度;
  • (四)变更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
  •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担保函或保险保单等形式提供履约保证。

第六章 评定分离

第五十七条 有条件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可在招投标活动中试行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评标和定标方法。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内容、程序和推荐方式;定标方法应按科学、规范、透明、民主决策原则,明确审议人员组成、审议内容和定标方式、定标程序等。

第五十九条 评定分离分为评标、定标两个阶段,评标阶段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招标人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招投标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利用电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对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进行动态信用评价。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监管部门报送所属区域内招标投标情况。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受理和处理。

第六十三条 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管、过程监管,对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六十四条 在我省从事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我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投标的省外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原《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建招〔2015〕4号)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黑建招〔20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方法(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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