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建市函[2014]104号文件池州市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

池州市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规定以池建市函[2014]104号文件下发,这份池建市函[2014]104号文件就池州市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作了要求。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池建市函[2014]104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九华山建设环保处,开发区、站前区建设环保局,委管、委属有关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及省造价总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精神,现就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费率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中值取定。该费用单独列项,不得下浮。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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