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21]46号文件安徽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规范

安徽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规范以建标[2021]46号文件下发,这份建标[2021]46号文件明确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规范相关事项。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建标[2021]46号

安徽省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人工价格信息,并可作为调整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依据。现将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造价管理部门应建立人工价格信息采集、测算、发布机制。人工价格信息应包括编码、名称、计量单位、人工信息价。

二、人工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多渠道、多工种、数据真实有效,周期合理原则。

三、人工信息价应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组成。

四、人工信息价按每工作日8小时测算,同时应考虑市场劳务工资对应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效率、是否携带简易生产工具、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与定额人工单价之间的差异。

五、市造价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初5日前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期刊发布上季度人工价格信息。

六、人工价格信息与我省2018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定额配套使用,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七、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的价差只计取税金。

八、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调整方法,未约定的,应按照施工期间对应发布的人工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九、市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劳务价格的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适当增加人工价格信息采集频次,适时发布。

十、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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