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18]139号文件安徽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建市[2018]139号文件下发,该建市[2018]139号文件明确了安徽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共计十七条。

安徽省 住建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审计厅 交通厅 水利厅 公安厅 通信局 文件

建市[2018]139号

安徽省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重点工程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 号)要求,现就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前提,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试点示范,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力,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各地要支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出台具体配套政策,鼓励和引导建设单位按照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要求,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形成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企业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改革创新,健全制度。改革当前不适应建筑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转变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工程技术创新,建立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推进设计、施工企业融合发展。

试点先行,逐步推进。选择一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骨干企业,先行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培育一批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全省工程总承包发展。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健全监管体系、配套服务支撑,逐步构建以工程总承包为主的工程建设市场。2018-2020年,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新建项目应逐步采用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2021-2025年,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新建项目应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在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中推广工程总承包。

二、重点任务

(四)深化建设方式改革。把推行工程总承包作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打破分段碎片式的工程承包方式,督促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项目建设。各市、县(市)要结合工程建设市场实际,编制本地工程总承包推广计划,逐步释放工程总承包市场需求,通过需求牵引工程总承包市场供给,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

(五)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发包工作。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同时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施工或工程设计业绩。工程总承包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根据合同约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材料、设备等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六)严格分包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严禁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七)推进设计与施工融合发展。鼓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等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兼并重组,支持勘察、设计、施工、制造企业相互参股、融合发展。鼓励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不设乙级的除外)。企业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设计业绩可以作为其代表业绩申报设计资质,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施工业绩可以作为其代表业绩申报施工资质。具体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八)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制定工程总承包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工程总承包管理与协调制度,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中应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九)落实工程总承包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其余各方责任主体按现行法律法规落实责任。

(十)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信息化管理,加快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维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采用先进工程技术进行设计、施工、运维优化,组织编制优化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应用工程实践。对优化方案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降低运维费用以及延长设计寿命的,建设单位可根据所产生效益给予相应的奖励。

(十一)推进工程总承包担保工作。有效发挥履约担保作用,推行工程总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为主的多种担保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工程总承包开展保险业务创新,为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供货企业、制造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工程保险服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建设单位应积极购买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采取合作共建、订单培养、市场运作等方式,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项目经理及从事项目控制、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才。引导相关高校与企业、地方政府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推动工程总承包高层次人才向工程总承包企业集聚。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相关职业技能和认定标准体系,为工程总承包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强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工程总承包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试点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适时开展工程总承包监督检查,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在省相关行业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和监管平台上公布。坚决打击在工程总承包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法制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因地制宜制订推进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要把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纳入本地区重要改革事项,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把各市推进工程总承包情况纳入建筑业发展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十五)压实工作责任。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单位负责在招标环节确定一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试点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领域工程总承包;交通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公路、水运领域工程总承包;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水利、水电领域工程总承包;通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信息通信领域工程总承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工程总承包统计工作。

(十六)加强示范引领。以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为重点,督促和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及试点企业名单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具体确定办法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充分发挥带头示范效应,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全省工程总承包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推动建设方式改革,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七)加大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有效节省财政资金的,应依法依规切实做好支付保障。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构建产学研企业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相关部门在安排涉及工程建设的试点示范中,应要求推进工程总承包。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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