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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税金实际缴纳方式及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争议案例:广东省定额站关于云浮市郁南县江滨路路面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文件
关于云浮市郁南县江滨路路面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郁南县城市管理局、广东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郁南县江滨路路面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该工程位于云浮市郁南县,资金来源为县财政统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2月6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5日。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采用一般计税法,同时在招标文件规定“税金报价统一按工程所在地税收费率11%进行报价,不得调整”,并据此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在合同履行阶段,承包人实际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其中进度款分别于2018年1月18日、3月30日、4月2日向发包人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10月承包人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结算时双方就税金如何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结算应按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率计价;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增值税计算规定是用于确定含税工程造价,与实际缴纳方式与金额无关,因此不同意调整。
我站认为,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采用一般计税法编制,增值税税率为11%,招标文件第10.2.8条规定“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投标人承担,并包括在总报价中或所报单价内。投标时税金统一按工程所在地税收费率11%进行报价,不得调整”,并写入合同条款中由于采用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计算所需的工料机等要素价格分别以不含税价格方式和含税价格方式,相应计算的造价结果也有一定的差异,且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并无对承包人的纳税资格和税务方案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本工程采用的计税方法是用于确定投标报价,而与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方式和费率并无关联,结算时应遵循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
至于税率变化的处理应依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68.2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第(1)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指令性调整文件、或发布指导性调整文件经发包人同意时均可予以安排调整”的约定,结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税率调整文件规定,以缴纳期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作为结算计价依据。因此,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粤建市函〔2018〕898号、粤建标函〔2019〕819号有关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本工程2018年5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以11%计算,2018年5月1至2019年3月3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为10%计算,2019年4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为9%计算。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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