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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装配式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以黔建建字[2019]262号文件公布,这份黔建建字[2019]262号文件下发的贵州省装配式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于7月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黔建建字[2019]262号
关于《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GZ 01-31(01)-2018,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适应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研究和测算,现将《装配式定额》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定额》作为《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GZ01-31-2016,以下简称《建筑定额》)配套使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与《建筑定额》相统一。
二、《装配式定额》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调整(费用)系数中,除材料费调整系数为112.69、机械使用费调整系数为109.99外,其余均按照《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黔建建字〔2019〕121 号)中《建筑定额》的调整(费用)系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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