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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文闽建筑2002-60号"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税费调整的通知",税金税率调整为市区含县级市,县城镇,其他地区分别为:不含税造价×3.445%,3.381%,3.252%。
福建省建设厅文件
闽建筑[2002]60号
福建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税费调整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事业发展费停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地税政三〔2002〕3号)精神,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停止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为此,现对建设工程造价税费作如下调整,请予执行。
一、建设工程造价的税金及附加费(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按有关规定的计算方法调整为:
工程所在地 | 原计算方法 | 现计算方法 |
市区(含县级市) | 不含税造价×3.659% | 不含税造价×3.445% |
县城、镇 | 不含税造价×3.595% | 不含税造价×3.381% |
其他地区 | 不含税造价×3.466% | 不含税造价×3.252% |
三、厦门市可按当地税费规定参照以上办法计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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