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价监[2018]7号文件河北建筑工程税金计取费率有关事项

河北建筑工程税金计取费率有关事项通知以冀建价监[2018]7号文件下发,这份冀建价监[2018]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河北建筑工程税金计取费率有关事项。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冀建价监[2018]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造价税金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造价管理站:

根据国家、省有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税金计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税金计取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工程计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附加税费按照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分别计取,即企业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13.36%,企业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11.11%,企业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6.64%。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税金费率按照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分别计取,即企业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38%,企业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1%,企业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19%。

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以上费率均按照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在市区计列,结算时据实调整。

  •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 2018年12月25日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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