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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于2018年4月实施,本次制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中价协单位会员的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单位会员管理,维护单位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单位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单位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入会程序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经推荐可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受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
第九条 单位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络人、单位会员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信息报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第十一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第十二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进行行业推介。
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本会可以对单位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本会会员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8年3月21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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