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中价协个人会员管理办法于2018年4月施行,该办法适用于中价协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含普通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会员服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同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和荣誉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五条 个人会员条件

  • (一)普通个人会员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 (二)资深个人会员在工程造价行业内做出较大贡献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普通会员,经本人申请,按本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后,可成为资深会员。
  • (三)荣誉个人会员对中国工程造价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境内、外人士,可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本会负责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及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协助中价协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普通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普通个人会员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经批准并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后,成为普通个人会员,获取由本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普通个人会员证书”。
  • (二)资深个人会员符合资深个人会员条件的普通个人会员,按本会资深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履行相应程序并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后,可成为资深个人会员,获取由本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个人会员证书”。
  • (三)荣誉个人会员本会对经提议符合荣誉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进行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向荣誉会员颁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荣誉个人会员证书”。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通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通过会员管理系统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二)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申请退出本会,普通个人会员退会手续由省级协会或专委会办理后报本会备案,资深个人会员退会手续由本会办理。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普通个人会员

  • 1.获得相关政策理论信息、业务培训等;
  • 2.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 3.免费获取本会网站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
  • 4.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每年30学时网络教育培训;
  • 5.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 6.在《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及在国际会议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优先在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 7.获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专业资料;
  • 8.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职业能力的推介机会。

(二)资深个人会员和荣誉个人会员除享受普通个人会员的服务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 1.优先获得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资格;
  • 2.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 3.优先获得推荐参加对外会员双边互认资格;
  • 4.优先获得参与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订工作;
  • 5.优先获得国内外会议学术报告权、专业评委资格等;
  • 6.优先并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
  • 7.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高层研讨、学术峰会、论坛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本会可视情况授予相应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可对个人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存在违规行为的,本会可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 (一)提醒谈话;
  • (二)警告,责令检讨;
  • (三)通报批评;
  • (四)公开谴责;
  •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 (六)除名。
  • 会员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8年3月21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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